環境監測造假“情節嚴重”判定標準明確,8種情形被認定!
2025-04-1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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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態環境監測是生態環境保護的重要基礎,是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支撐。
新修訂的《安徽省環境保護條例》已于2024年11月26日起施行,其中原第五十三條修改為第五十二條,并增加了“情節嚴重的,禁止機構從事環境監測(調查)、參與污染源自動監測設施運行維護工作,有關責任人員五年內不得從事環境監測(調查)、參與污染源自動監測設施運行維護工作,法律、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,從其規定”的相關要求。為促進《安徽省環境保護條例》實施,加強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監管,省生態環境廳研究制定了《安徽省生態環境廳關于環境監測活動中弄虛作假或者篡改、偽造監測數據情節嚴重判定標準的意見(征求意見稿)》(以下簡稱《意見》)。
《意見》共有八條,綜合考慮了法律責任、行為頻次、危害后果、主觀惡意、影響程度和基層實際工作基礎,明確了環境監測(調查)活動中弄虛作假或者篡改、偽造監測數據情節嚴重的判定標準。
附件1
安徽省生態環境廳關于環境監測活動中弄虛作假或者篡改、偽造監測數據情節嚴重判定標準的意見(征求意見稿)
為依法查處環境監測活動中弄虛作假行為,規范對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判定,依據相關法律法規,環境監測機構、環境監測設備和防治污染設施運營維護機構、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監測(調查)機構在環境監測活動中弄虛作假或者篡改、偽造監測數據的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視為《安徽省環境保護條例》第五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“情節嚴重”:
(一)因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構成犯罪,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;
(二)2年內因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受過一次行政處罰,又實施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的;
(三)涉及服務對象3家及以上的;
(四)違法所得10萬元及以上的;
(五)通過儀器數據模擬功能,或者植入模擬軟件等技術手段,篡改、偽造監測數據的或強令、授意有關人員篡改、偽造監測數據的;
(六)3臺及以上設備或2臺及以上同類型設備的原始監測數據刪除或缺失,導致出具的監測報告中數據無法溯源的;
(七)造成重大生態環境影響或不良社會影響的;
(八)其他依法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的情形。
該文件自發布之日起實施。